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681民初1238号
原告:衢州深渡人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72929667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开化五洲城2幢24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梦琴,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龙虎山深渡人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00110003034,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景区龙虎山大道交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梦琴,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龙虎山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鹰潭市龙虎山道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新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JBRG3L,住所地江西省龙虎山排衙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蒋琪,职务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国婷,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007697585717,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正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佩君,职务为镇长。
委托代理人:童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龙虎山深渡人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衢州深渡人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深渡人家公司”)与被告鹰潭市龙虎山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山美景公司”)、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虎山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原告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及委托代理人方立军、余梦琴,被告龙虎山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国婷,被告龙虎山政府委托代理人童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衢州深渡人家公司、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林木款、设备款等经济损失合计3263281.28元;2、本案诉讼费用出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8日,衢州深渡人家公司与被告龙虎山政府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衢州深渡人家公司租赁龙虎山政府从龙虎山镇兰车刘家村流转来的土地,用于无花果等观光农作物栽培以及观光园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等。流转时间自2014年3月20日至2044年3月19日,双方同意以实物(稻谷)折现方式支付流转价款。合同签订后,由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出资支付了租赁金,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
无花果树(242亩计26862株)、烈树、柳桃树、桃树等果树,并进行了莲穗种植,园区标准化农田改造(含管土地整理、喷满灌设施、围栏等)实际投入452117元。龙虎山政府诉讼原告拖欠租金之前(2017年11月份),就无故收回土地,将涉案土地再次租赁给龙虎山美景公司,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63281.8元。后龙虎山美景公司将绝大部分果树及设备破坏,并将可以利用的果树及设备加以利用,所得收益尽由其收取。以上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衢州深渡人家公司与龙虎山政府因土地经营权流转而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龙虎山政府无故收回土地并将其重新租赁给龙虎山美景公司的行为,龙虎山美景公司将林木及设备毁坏并将可利用林木及设备所得收益占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根据《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龙虎山政府辩称,首先,2016年6月15日龙虎山政府发《函》催收租金,2017年12月1日发关于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通知。衢州深渡人家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租金,龙虎山政府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未在合法期限内提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双方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解除。其次,龙虎山政府在解除合同前给予了原告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清除附着物10日合理时间,且在通知后给予了3个月解除合同的异议期,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怠于保护自身财产,导致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利益损失。第三,衢州深渡人家公司违法合同约定,将土地私自转恶意转包给被告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导致合同被解除,龙虎山政府依法将土地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权追究两原告恢复土地原状产生的费用。
被告龙虎山美景公司辩称,两原告与被告龙虎山政府之间合同纠纷与其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战略合作意向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批复》、《照片》、《2018赣0681民初591号判决书》、合同书、财务支出凭证、收款凭证销售单、有机产品认定书,龙虎山政府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衢州深渡人家、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欲通过上述证据证明龙虎山政府侵害其合法权益及导致损失金额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邬晓华、刘细茂关于无花果果木种植间距证人证言,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相应《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司法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效力高于一般人证言,故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依据。
对被告龙虎山政府提供《关于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EMS邮寄单、《函》、《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四份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衢州深渡人家公司、龙虎山政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甲方为龙虎山镇政府、乙方为衢州深渡人家、丙方为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4月12日,龙虎山政府曾以衢州深渡人家拖欠土地流转金等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为(2018)赣0681民初591号生效判决,该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合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坐落在龙虎山镇兰车刘家的土地流转给乙方;流转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起至2044年3月19日止;流转给乙方的土地用于无花果等观光农作物栽培以及观光园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等;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700市斤稻谷计,折现支付的价格以上年当地早籼稻和晚粳稻国家收够保护价的平均价计算,如遇到国家对稻谷价格大幅调整的,实际计算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本着客观、公平、稳定的原则另行协商;每年另行支付灌溉设施使用费壹万元;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2014年度的土地流转价款,并于30天内按甲方指定账户储存相当于上年一年的余地流转价款金额的现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该项保证金由双方共管,不得移作他用,丙方对此负责监督;2015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土地流转价款,灌溉设施使用费随当年土地流水价款一并支付;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按欠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逾期3个月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保证金;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附件:地块标示图一份、《战略合作意向书》一份……
2014年3月25日,龙虎山政府与龙虎村兰车村小组签订面积为310亩,流转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起至2044年3月19日止的土地流转合同;同日,龙虎山政府又与龙虎村四甲组签订面积60亩,流转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起至2044年3月19日止的土地流转合同。衢州深渡人家股东徐江英在2014年3月31日向鹰潭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财政局电汇支付30万元,并注明用途为衢州深渡人家土地款;2015年1月10日,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代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向龙虎山景区财政局支付土地租金10万元,2015年2月12日代支付5万元;此后,未再支付土地流转金。2014年4月,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在龙虎山政府与龙虎村兰车村小组和四甲组所签土地流转合同的土地上开始种植无花果、樱桃树、梨树等作物用于特定农业开发。
2016年6月15日,龙虎山政府以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未按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土地租金为由,向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通知;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收到后在2016年6月20日给龙虎山政府回复了《函》,该函第三条指出“关于土地租金支付我们已作安排,具体由江西省龙虎山深渡人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贵方协商支付”。因龙虎山政府向衢州深渡人家公司2016年6月15日发函后,一直未收到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当年和以前拖欠的土地流转款,2017年12月1日龙虎山政府向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再次发出关于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写到:“…自贵方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贵我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请贵方在10日内主动交清应付我方的土地流转价款,清除地上附作物,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12月4日,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收到龙虎山政府的《函》后,复函第三条叙述道:“根据贵方提出的政府对该地块的规划调整,我们表示支持与服从。根据规划项目如需要我们撤出,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具体事宜请与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接洽。”。2018年1月15日龙虎山政府以衢州深渡人家公司违反合同拖欠土地流转款为由,诉请至本院,请求判令:要求衢州深渡人家公司支付土地流转金642666.6元和违约金617220元,共计1259886.6元,并要求依合同约定清理土地地面设施,将土地复耕达到原耕作标准(合计18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支付2014年租金29.8万元;拖欠2015年租金14.6万元;拖欠2016年租金29.8万元;拖欠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12月1日租金19.84万元。合计拖欠租金64.24万元。
(2018)赣0681民初591号判决书认为,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主文:1、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在该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龙虎山政府支付土地流转款64.24万元及违约金264561元;2、驳回龙虎山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查明事实与(2018)赣0681民初591号判决书查明上述事实一致,另查明:2018年2月26日,龙虎山政府委托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租赁土地上林木价值进行鉴定,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3月12日作出贵公众司鉴[2018]林鉴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在龙虎山镇龙虎山村兰车刘家租赁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价值为196.0633万元。鉴定后,龙虎山政府对涉案土地地上林木进行了清理,于2018年4月将土地租赁给龙虎山美景公司。
本院认为,(2018)赣0681民初591号判决书已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被告龙虎山政府是否应当赔偿两原告损失。
合同的解除包含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及其他形式法定解除。其中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三条第5项约定: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土地流转价款;第四条第一项约定如逾期3个月未缴纳土地流转价款,龙虎山政府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保证金。该条款为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衢州深渡人家拖欠龙虎山政府2015年至2017年12月1日土地流转金64.24万元,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龙虎山政府可以解除合同。2017年12月1日,龙虎山政府向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发出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通知,衢州深渡人家当天收到该解除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该合同在衢州深渡人家收到《关于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通知时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龙虎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给予了衢州深渡人家合理期限清理涉案土地上附着物。衢州深渡人家及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林木及其他设备,以防或减轻损失扩大,不利后果由两原告自行负担;龙虎山政府清除涉案土地附着物行为未违反法律和双方约定,对两原告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不存在过错,故对衢州深渡人家公司及龙虎山深渡人家公司要求龙虎山政府赔偿原告林木款、设备款等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龙虎山美景公司在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后承租土地,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衢州深渡人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龙虎山深渡人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07元,由衢州深渡人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龙虎山深渡人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荣贵
人民陪审员 周站英
人民陪审员 彭春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 玲